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無線電協會,英文名稱: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 R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內從事無線電運營、生產、銷售、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加強無線電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研究,增進國內外交往,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我國無線電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80號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無線電行業發展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要求,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無線電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標準、專業技術規范、行業許可條件,并推動有關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論證和編制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普及無線電知識,積極推廣、應用無線電新業務、新技術、新產品;
(五)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交流學術成果,傳遞行業信息;
(六)開展無線電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咨詢服務,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和參與無線電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鑒定、推優和資產評估等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無線電系統試驗、設備展示,舉辦或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本行業的展覽、展銷會;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對外合作和技術交流,指導、規范和監督會員的對外交流活動;
(九)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發展,技術信息的統計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十)積極開展國內外無線電團體組織之間的交往活動,維護國家和全行業的利益;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支持開展業余無線電活動,促進健康發展;
(十二)辦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團體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通過本團體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持與團體的聯系和溝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公關和組織能力,能夠團結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名協會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2、向理事會提出下一屆負責人候選人選;
3、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草案;
4、審議協會各項規章制度草案;
5、審議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
類機構設立、變更、注銷及主要負責人人選;
6、審議協會重大活動等。
上述3至6項需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03 月30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