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國無線電協會根據《中國無線電協會專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無線電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是協會的咨詢機構,由無線電各有關領域的領導和專家學者組成。
專家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5-9人,委員若干人;
第三條 專家委下設秘書處,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專家委秘書長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專家委副秘書長由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協會秘書處人員出任。
專家委秘書處與協會秘書處科技與標準部合署辦公。
第四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專家從“中國無線電協會專家庫”中遴選并選聘。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軍隊無線電管理機構、運營商、相關領域、本協會推薦的業內資深專家出任;
(二)委員若干人,按如下方法遴選:
1.由協會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委理事單位推薦的專家庫成員中遴選產生;
2.由業內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大學和科研院所推薦入選協會專家庫成員中遴選產生,包括其他受聘業界資深專家。
第五條 聘任的專家委員,由協會頒發聘書。聘書有效期為四年。
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協會可以續聘,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 專家委主要工作職責:
(一)對協會的組織建設、工作規劃、重大活動項目進行論證、咨詢和指導;
(二)對協會接受有關政府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委托的項目,開展課題研究及提供的研究成果,論證、評估、審查、評審等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對無線電發展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標準研究、項目評審、推優評獎和培訓工作,加強協會為行業服務、支撐政府的能力;
(四)輔助協會開展信息交流,提供專業咨詢、培訓等服務,組織編寫有關資料和書籍,提升協會為會員及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五)參與評選“中國無線電協會無線電科學技術獎”和咨詢服務等,負責完成評獎終審工作;
(六)參與無線電領域相關標準、規范等方面的制(修)定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終審,對團體標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議;
(七)承擔協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主任委員主持專家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確定專家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年度工作計劃,牽頭開展有關工作。
專家委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八條 專家委日常工作管理:
專家委的日常工作由專家委秘書處負責。專家委秘書處根據協會工作計劃和專家委的任務要求,負責提取相關專家參加有關會議或活動,并負責將相關委員及專家委的有關活動情況備案。
專家委提出的活動計劃、建議議案、工作成果和工作總結等,按專家委的議事規程(另行規定)由專家委秘書處整理之后報批。
第九條 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從事無線電領域各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歷20年以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高級管理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有豐富的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業界被認可并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高度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條 委員人選的選任程序:
(一)協會秘書處安排專人,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綜合考慮委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和無線電行業結構等因素,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的初步遴選出專家人選;
(二)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對初選專家進行資格和條件的初步審查,提出專家委人選方案;
(三)協會秘書處召開秘書長辦公會對專家委人選方案進行討論,并確定專家在專家委中所擔任的職務;
(四)經協會秘書處辦公會審核通過,呈請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后,頒發聘書,并辦理各項手續并歸檔,協會負責對委員的個人資料保密。
(五)聘期內,如委員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參加本會的活動,可申請中止聘任,專家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增(解)聘委員。
第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
(一)參與專家委舉行的各項活動和獲得專家委員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二)了解與咨詢任務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背景材料,以及參加有關的專業學術會議。
(三)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獨立地從事所承擔的咨詢課題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個人因素的干擾;
(五)向專家委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六)可自愿退出專家委。
第十二條 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工作規則及自律守則;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提供相關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的建議;
(四)對承擔的咨詢任務,應當認真負責,按時完成;
(五)在咨詢工作中,應當從全局出發,堅持真理,尊重科學,秉公辦事;
(六)對咨詢工作中涉及到的問題和資料,應當保密,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第十三條 未經專家委同意,委員個人不得以專家委的名義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十四條 如委員本人或所在單位認為該委員不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由本人或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專家委決定是否留任。
第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或兩年內本人無故不參加全體委員例會的,將會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報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無線電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應用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7日中國無線電協會第二屆五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