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無線電領域標準化工作,規范中國無線電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管理,培育和促進團體標準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團體標準管理規定》《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和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無線電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
第三條 制定無線電領域團體標準的主要任務是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核心,以引導創新發展為目標,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線電領域團體標準應堅持先進性原則,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共同構成配套銜接、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協同發展的新型標準體系。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公開公平、協商一致、創新驅動的基本原則。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均應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協會代號、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協會代號由中國無線電協會英文名稱(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RAC三個大寫英文字母構成。
第七條 團體標準組織體系包括:工作領導小組、協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工作委員會、技術工作組、標準起草組及秘書處科標與咨詢部。
第八條 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是理事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人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部分常務理事構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 評審團體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指導協會標準工作。
(二) 審定團體標準評審的有關規定。
(三) 審核團體標準經費安排和經費預算,包括項目總預算、階段預算和年度預算。
(四) 審議技術工作委員會、技術工作組等成員調整的申請并備案。
(五) 審批發布團體標準。
(六) 審批團體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協會專家委員會由協會負責組建作為協會的咨詢評審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 對團體標準制修訂各項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 指導與監督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 對團體標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議。
(四) 完成工作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技術工作委員會由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各技術工作組組長、協會秘書處、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成員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標準草案送審稿》等文件的審定工作。
(二) 指導和推進各項任務的實施與管理。
(三) 完成工作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工作組分為無線電監測、設備檢測、信息、無線電管制與安全保障、通用類及其他等。各工作組構成由協會會員單位自愿申報,在其專業領域內獨立開展工作。在各組內產生組長一名,副組長一至兩名。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議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等文件。
(二) 討論本領域內標準制修訂相關問題,并提出相應修改意見建議。
(三) 完成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組。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加單位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某項團體標準的起草編制工作。
(二) 按照任務書要求組織任務實施,完成預定目標。
(三) 完成任務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報告、報表和文件資料,接受協會的檢查、評估、監督與管理。
(四) 完成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設科標與咨詢部(以下簡稱“科標與咨詢部”)。承擔團體標準制修訂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和落實立項、規劃、評審、實施和復審等工作。設主任一名,成員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對團體標準立項申請的形式審查,協調異議并協助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及其他日常事務。
(二) 擬定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預算方案,并按照批復意見組織落實。
(三) 組織編制團體標準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
(四) 對各階段產生的各類文件草案進行備案。
(五) 協調發布、出版和發行團體標準等事宜。
(六) 負責團體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七) 完成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流程包括立項、起草、草案審查、批準發布、實施復審等階段。
第十五條 標準立項階段:
(一) 協會的團體會員及個人、無線電領域主管部門、相關司局根據所轄領域的工作需要向科標與咨詢部提出項目申請,也可由協會下達標準研究工作任務計劃。凡提出標準項目建議或自愿承擔下達計劃的會員單位,均應填寫《項目建議書》。
(二) 科標與咨詢部對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分類、編號后,由相關技術工作組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必要性論證,結果報技術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在中國無線電協會網站(http://www.haochen072.com/)上公示,公示期十個工作日,若無異議,項目正式立項,向發起單位發出項目任務書。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項目建議持有異議,我會將按照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對異議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階段:
(一) 依據項目任務書,由牽頭單位與參加單位共同協商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起草團體標準具體內容。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牽頭單位與參加單位名單如有變動,應及時報備科標與咨詢部。
(二) 確定標準編寫大綱,團體標準的編寫格式應參照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執行,同時編寫“編制說明”。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后,應當向相關單位、技術專家和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等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對象應能代表標準所涉及的主要技術領域和使用環節。征求意見的形式包括信函征求意見、網絡公開征求意見、會議征求意見等。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 報相關技術工作組進行形式和內容審議,形成《標準草案送審稿》。
第十七條 標準草案審查階段:
(一) 科標與咨詢部應在審查會議召開前一周將《標準草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發送至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專家。
(二) 技術工作委員會對《標準草案送審稿》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
第十八條 標準批準發布階段:
(一) 起草組提交標準報批稿后,由協會在中國無線電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個月。
(二) 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項目建議持有異議,我會將按照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對異議進行處理。
(三) 若公示期間無異議,由科標與咨詢部向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評審結果,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形成團體標準,由科標與咨詢部履行發布手續。
(四) 經批準后,團體標準以“中國無線電協會團體標準”名義編號、發布、出版、發行。
(五) 團體標準發布后,科標與咨詢部負責送標準出版單位出版。
(六) 科標與咨詢部需將團體標準文件和有關編制材料交秘書處辦公室歸檔。
第十九條 標準實施復審階段:
(一) 團體標準正式頒布后,協會秘書處將組織宣傳實施活動,建議全體會員單位積極采用。科標與咨詢部負責收集團體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反饋意見,并組織相關技術工作組進行調整和完善。
(二) 團體標準實施后,科標與咨詢部應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復審計劃,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可采用函審方式或會議方式,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及參加過該標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復審后,團體標準技術工作委員會應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報科標與咨詢部確認。
具體程序詳見《中國無線電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發起單位自籌解決。技術工作組的日常支出在鼓勵自籌的基礎上由協會秘書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版權。團體標準的版權屬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協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
第二十二條 專利。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在立項時規定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團體標準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二十三條 共同標準。協會與其他的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布標準,版權屬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據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應各方協商所涉及的責、權、利,各方應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相關內容見《中國無線電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標準由本協會負責出版發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無線電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中國無線電協會第三屆三次理事會討論通過,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中國無線電協會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