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本協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鼓勵自主創新,采用新技術,保護專利持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標準研制與實施,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原則上不反對在標準中涉及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本協會將從技術上考慮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在標準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該專利對產業界應用相應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條 本協會鼓勵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會員單位及個人盡早披露會員及其關聯者知悉的與標準有關的必要專利信息,以及會員或其關聯者向其他標準組織提供的與標準或文稿有關的專利信息,但并不意味著會員或其關聯者有承擔專利調查的義務。
第四條 會員單位、個人及其關聯者持有與標準有關的專利,應當向本協會提交專利許可聲明,該許可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之一:
(一)愿意許可實施該標準的任何一方免費使用其專利;
(二)同意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條件,許可實施該標準的任何一方使用其專利;
(三)拒絕給予專利許可。
第五條 如果非會員持有與標準有關的某項專利引起本協會的注意,本協會將請求其參照第三 、四條規定披露相應的專利信息及提交專利許可聲明。
第六條 當專利持有人拒絕許可其持有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時,本協會將審查該標準,并尋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術方案、建議相關部門撤銷標準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徑予以解決。
第七條 本協會不介入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事宜,其應由專利持有人與標準實施者自行協商解決。對于因實施標準引起涉及專利問題的有關爭議,由其他相應機構解決。
第八條 對于專利持有人提供給本協會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信息及許可聲明,本協會通過適當的程序和方式向會員及公眾公開。本協會不負責標準涉及的專利有效性及適用性審核,也不保證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第九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協會所有,團體標準中涉及專利時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和國家標準GB/T20003.1-2014 《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一部分 涉及專利的標準》執行。經其他標準審批機構批準頒布的標準,其版權遵照其審批機構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協會的團體標準觀察員適用本辦法關于會員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參與本協會標準化活動的非會員適用本政策關于會員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政策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見附件。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國無線電協會第二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自2017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
相關術語和定義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中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以下列定義或說明為準:
1.會員:指參與本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正式會員和列席會員。
2.關聯者:是指與會員有如下關系的法律實體;
——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會員;
——與會員同處于另一個法律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下;
——被會員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
這些關系存在于該持有或控制的存續期間。
持有或控制通過如下直接或間接的形式存在:
——擁有超過50%有選舉權的股份;
——雖然擁有不超過50%有選舉權的股份,但根據章程或協議有實際決策權;
——通過其他方式有權選舉或任命董事或其他類似職責人員,且根據章程或協議有實際決策權。
但,按照法律履行職責的國家、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或僅僅是通過按照法律履行職責的國家、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與會員相聯系的任何法律實體除外。
3.工作機構:指本協會批準成立的所有完成某一特定任務的工作組織。
4.知識產權:指依法產生的著作權、專利權,不包括商標權。為避免歧義,本規約中知識產權不包括技術訣竅、保密信息、商業秘密等類似權利。
5.標準:指本協會負責研究制修訂的各類標準草案(含:征求意見稿、送審稿、最終發布正式文稿)。
6.文稿:指本協會、會員在參與研究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產生或提交的各類正式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