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無〔2005〕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局、辦公室,各相關企事業單位:
隨著移動通信業務的快速發展,蜂窩無線電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數量日益增多,基站管理日趨重要。為了規范設置、使用基站的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或避免各種蜂窩無線電通信網絡之間,以及基站與其它無線電臺(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之間的無線電干擾,促進蜂窩無線電通信的健康發展,現將基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基站,是指采用蜂窩方式組網的GSM移動通信系統、CDMA移動通信系統、數字集群通信系統、PHS無線接入系統以及采用其他技術體制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基站及其室外直放站。基站所使用的頻率必須已經國家或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使用的發射設備必須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為基站設置、使用的合法憑證。設置、使用基站的單位應到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按季度分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基站設置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其申請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相關的申請表和技術資料申報表;
(二)承諾以下事項:
1.基站的發射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指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不會對其他無線電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2.所使用的發射設備均已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基站的設置及其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3.按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等無線電管理相關費用。
三、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設置、使用基站的申請資料并正式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需要進行基站站址、頻率等協調工作的時間除外)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在我國邊境(界)地區頻率協調區范圍內設置、使用基站,還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無線電主管部門簽署的有關協議,設置、使用基站的單位應在基站投入使用前三個月,按第二條要求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基站設置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按照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條款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無線電主管部門簽署的有關協議進行邊境(界)頻率協調。
審查合格并完成協調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審查不合格或無法完成協調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設置、使用基站的單位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避免對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在可能產生干擾或已經產生干擾的情況下,基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就基站的站址選擇和技術參數的設置與有關單位或部門進行協調。協調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報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六、變更已設基站站址,或基站工作頻段、發射功率、天線高度超出執照核定范圍或大于核定值時,設置、使用基站的單位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執照變更手續。
撤銷、停止使用基站,應當向原審批機構備案,并交回無線電臺執照。
七、臨時設置、使用基站,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于啟用日期10日前,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基站臨時設置審批手續,經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領取臨時無線電臺執照。臨時設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遇有危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使用未經批準設置的基站,但應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八、設置、使用基站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基站進行管理。
依法設置、使用的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免受其他無線電系統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所產生的有害干擾。
九、為防止基站設備老化等原因引起的發射指標下降而造成電磁環境惡化,消除無線電干擾隱患,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按年度對基站的發射設備進行抽查檢測,抽檢數量不超過當年在用基站總數的3%。
十、凡原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規定或辦法與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